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11162号
原告:江苏普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尧塘公路花园和谐北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17号院23号楼6层601。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江苏普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原告江苏普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普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普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