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606民初6658号
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良支行,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凤山中路**。
负责人:***。
被告:***,男,197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女,197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被告:广东顺建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政通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良支行诉被告***、***、广东顺建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去向不明,无法向其送达相关案件材料,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