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11018号
申请人:新疆研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新市区)***16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六局集团丰桥桥梁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第十二师)经济技术开发区兵团工业园区**一街46号。
负责人:**。
被申请人:中铁六局集团丰桥桥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里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新疆研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六局集团丰桥桥梁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中铁六局集团丰桥桥梁有限公司、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疆研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名下账户存款415057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研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的交通银行北京定**支行账号为×××的账户、中铁六局集团丰桥桥梁有限公司的中国农业银行北京三环新城支行账号为×××的账户、中铁六局集团丰桥桥梁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的中国农业银行乌鲁木齐市团结路支行账号为×××的账户中的存款共计415057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岳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