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112民初5300号
原告沈阳某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
被告辽宁某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被告辽宁某某公司某某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原告沈阳某某公司与被告辽宁某某公司、辽宁某某公司某某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7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某某公司于202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某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某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34元,减半收取4,067元,由原告沈阳某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袁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