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精建时代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某某器材制造有限公司、辽宁某某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112民初2703号 原告:沈阳某某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高坎街道。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万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某某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徐某某,男,1985年10月24日出生,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原告沈阳某某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某某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沈阳某某器材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某某器材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某某器材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7元,减半收取计263.50元,由原告沈阳某某器材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