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9023民初1010号
原告:海口岷昌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路3-10号金环大厦7层2**7C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公衡(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花乡***155号E10房间。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口岷昌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3月18日立案。原告海口岷昌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海口岷昌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