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1执68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丰禹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樊羊路69号院2号楼4层420。
法定代表人马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臧立,北京市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北京丰禹森建设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11民初76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丰禹森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工程款1,114,456.00 元整(未包含相应的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1月21日起至2022年1月21日止,余额不足;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21年4月27日起至2023年4月26日止,暂未实际控制车辆。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本案执行到位0.00元整,未执行到位标的1,114,456.00 元整(未包含相应的利息),执行费13,545.00元未执行到位,并表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永良
审 判 员 崔文生
审 判 员 贾会颖
二○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