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丰禹森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北京英客创联国际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8民初38935号
原告: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樊羊路69号院4层420。
法定代表人:马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立,北京市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木铎英客教育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西路9号院2号楼1层01-1号。
法定代表人:康丽梅,经理。
被告:北京英客创联国际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西路9号院2号楼1层01-6号。
法定代表人:康丽梅,副董事长。
原告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北京木铎英客教育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木铎公司)、北京英客创联国际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英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臧立,被告木铎公司、英客公司法定代表人康丽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木铎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486980元,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自2019.6.5日-2019.8.19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8.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同业拆借计算);2.木铎公司支付项目竣工结算暂扣款、代垫款、约定利息等费用共计367945.97元;3.英客公司对木铎公司支付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我公司与木铎公司签订《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承包木铎公司经营的快乐天使幼儿园的装修改造工程,装修面积2763平方米,工期150日,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合同价款5429585.08元。后我公司组织队伍进场施工,但木铎公司未按约定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已基本完工的工程于2018年9月底停工,后经协商,我公司撤场,木铎公司另行安排其他施工队完成扫尾事宜。双方就工程结算多次协商,2019年6月4日,双方签署结算确认书、竣工验收及移交等结算文件,根据结算审定工程造价5358600元,截至目前木铎公司已支付3871620元,尚欠1486980元未支付。另依据补充协议,木铎公司尚欠项目竣工结算暂扣款、代垫款、约定利息等367945.97元。结算完毕后,我公司依约完成了约定的整改工作,木铎公司应当支付结算暂扣款。因该工程交付木铎公司后,其又安排其他施工队继续施工,且实际交付日至此已满两年,我公司亦承担了保修义务,故应支付包括保修金在内的全部剩余工程款。根据我公司与木铎公司、英客公司共同签署的《快乐天使幼儿园备案相关办理协议说明》,英客公司对木铎公司在该幼儿园的装修改造工程承担连带责任。2019年6月25日,木铎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2019年8月底和12月底前分别给付各70万元工程款,木铎公司未履行承诺,英客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为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若所请。
木铎公司、英客公司辩称,***公司第一项请求的数额无异议,但保修尚未到期,且由部分工程尚未完工。第二项请求中,明细表中第8项根本就没有进行维修,故不同意。垫付款需进一步核对,如果没有包含在内,我方认可。利息需要咨询律师。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3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名称为***公司。木铎公司系英客公司的企业法人股东,成立于2017年12月14日,以上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康丽梅。
2017年12月前,木铎公司(发包人)与***公司(承包人)签订《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合同编号:××1)(以下简称《合同》),***公司承包木铎公司在海淀区安宁庄西路9号院2号楼、快乐天使幼儿园的装修改造工程,装修面积2763平方米,承包范围包括楼地面、墙面及天棚、外立面、屋顶装修、给排水、电气工程,合同价款5429585.08元;工期150日,计划开工、竣工日期为2017年12月1日、2018年4月30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后28日内提交结算报告等资料,发包人在收到前述资料后14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后的14日内,将扣除质量保证金外的全部结算款支付给承包人;质量保证金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发包人应在签发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后的14日内支付给承包人;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起算,期限为24个月;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合同》签订后,***公司依约进行施工。2019年6月4日,木铎公司与***公司分别在《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和《竣工移交证书》上的签字、盖章,前述文件载明***公司承包施工的快乐天使幼儿园装修改造工程已按合同要求完成,验收合格,即日起该工程移交建设单位管理,并进入保修期。同日,双方在《工程竣工结算确认书》上签字并盖章,报审结算造价6792017.9元,审定结算造价为5358600元。亦在同日,双方还签署《工程验收补充协议》,就快乐天使幼儿园装修改造工程验收中,个别未达标项目的后期整改与处理达成一致,约定如下:因生活热水管道未按照图纸施工,暂扣本项竣工结算金额16319.54元,待***公司达到整改并达到使用条件后,再予支付;门禁系统没有预留电源,现门禁系统无法安装,暂扣2万元工程款,待***公司达到整改并达到使用条件后,再予支付;因考虑到热水管改造比较麻烦,有可能对其他已完工部分造成损害,需二次维修,并可能产生部分费用,暂扣10万元工程款,待***公司达到整改并达到使用条件后,再予支付;一层东一教师卫生间北一马桶八字阀开启无水等17项需进行处理,上述共计暂扣款136319.54元。另,因卫生间漏水造成地下二层车库车辆维修费用5000元,需从结算款中扣除。对于上述未达标项目,要求***公司在一个月内完成整改。若***公司未能按时完成整改所产生的所有修复费用由***公司承担,现场若因此出现因施工单位责任倒置拆改并修复的,所发生的费用在此项中按实扣减。若所列问题都予解决,并经过木铎公司验收通过,暂扣费用予以返还。如因此整改造成的维修费用高于暂扣金额的,超出部分仍由***公司负责,并在其结算款中扣除。后续整修项目中,未包含在结算书内而***公司完成的,可单独计费,费用事先由木铎公司确认并支付。未尽事宜双方协议解决。庭审中,双方确认《工程验收补充协议》中列明的各项暂扣款未包含在总结算款中。***公司陈述其已完成上述整改项目的维修工作,木铎公司及英客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公司就此未提供证据。
2019年6月4日,为办理项目名称变更在教委的本案手续,***公司应木铎公司要求,与木铎公司、英客公司签订《快乐天使幼儿园本案相关手续办理协议说明》,原快乐天使幼儿园装修改造工程变更为北京市海淀区快乐天使双语幼儿园装修改造工程,办理完成后,木铎公司对***公司因原合同所产生的各项合同关系、债权债务仍由木铎公司承担,不因项目名称变更而发生转移、灭失等,并由更名后的“北京市海淀区快乐天使双语幼儿园”的管理方英客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019年6月25日,木铎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将于2019年8月底和12月底支付“快乐天使幼儿园装修改造工程”各70万元。
审理中,经双方确认,木铎公司现已支付工程款共计3871620元,另由***公司为木铎公司购置锅炉垫付款项1万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公司与木铎公司就北京市海淀区快乐天使双语幼儿园的装修改造工程签订的《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签订后,***公司依约履行了承包项目内容,双方就施工项目于2019年6月4日签订《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和《竣工移交证书》,自此,工程已交付木铎公司并进入保修期。同日,双方在《工程竣工结算确认书》签字、盖章,确认***公司完成的工程造价为5358600元。庭审中,经双方确认,木铎公司已共计支付的工程款3871620元,尚有1486980元未支付,木铎公司曾在2019年6月25日出具《承诺书》,但未其承诺在年底前付款140万元,已构成违约。现***公司完成的工程项目已过质保期,故其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具备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支持,具体利息起算时间应依《合同》约定在2019年6月19日起算。***公司主张的暂扣款,因木铎公司不认可其已按《工程验收补充协议》完成整改项目,且***公司亦未提供相关证据佐证,故本院不予支持。经双方确认垫付锅炉款1万元,事实清楚,应予支持。***公司主张的垫付工人工资款利息一节,因无相关证据,且木铎公司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支持。英客公司在《快乐天使幼儿园本案相关手续办理协议说明》中,已就木铎公司对***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英客公司应就本院对***公司获得支持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北京木铎英客教育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北京***建设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148698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48698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9日至2019年8月19日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以148698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至前述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二、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北京木铎英客教育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北京***建设有限公司垫付款1万元;
三、北京英客创联国际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北京木铎英客教育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前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北京***建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47元,由北京***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800元,已交纳;由北京木铎英客教育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67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唐卫京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璐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