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达路桥有限公司

某路桥有限公司;王某;智汇中税(成都)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722民初1219号之三 原告:中建达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宣汉县蒲江街道石岭大道158号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MA63Q1339T。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东安镇燕岩村3组83号,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85********。 被告:智汇中税(成都)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道凉水井街388号26栋19楼11、12、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4MACJRDUA19。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建达路桥有限公司与被告***、智汇中税(成都)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7日立案后,在诉讼期间,原告中建达路桥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建达路桥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建达路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8元,由原告中建达路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