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百利电气有限公司

天津市百利电气有限公司、淄博推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津0111执2492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百利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 被执行人:淄博推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 本院在执行天津市百利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淄博推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16)津0111民初2388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255528.2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5132元,公告费560元,全部由被执行人负担。被执行人至今未给付。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并向本院报告其名下财产,被执行人未按期向本院汇报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惩戒,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认可法院的执行工作,也无法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等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李 军 代理审判员  **坤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程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