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麓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宋某某;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湘0181民初2904号 原告: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和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 法定代表人:齐某。 第三人:杨某某。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杨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17日立案。2026年4月22日,原告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2元,减半收取111元,由宋某某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