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湘0181民初2904号
原告: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和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
法定代表人:齐某。
第三人:杨某某。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杨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17日立案。2026年4月22日,原告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2元,减半收取111元,由宋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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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