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关 于 申 请 人 湖 南 麓 楚 建 筑 工 程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与 湘 奥 新 能 源 有 限 公 司 工 程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的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0424执保267号
一、案件的由来和执行时间
申请人湖南麓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湘奥新能源有限公***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当天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颜丽执行本案。
二、执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湖南麓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望岳街山水新城8栋1-B。
被申请人湘奥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衡东县洣水镇西街。
三、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法律文书主文确定的标的,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标的
1、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标的:74万元。
2、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标的:74万元。
3、申请执行人申请返还财产的内容:无。
四、执行经过和需要说明的问题
本院立案后,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冻结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
五、本案执结的标的、未执结标的,结案理由
本案执结标的:74万元
本案未执结标的:0元。
本案保全完毕,应予结案。
承办人:颜丽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