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23民初2851号之一
原告:***,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蓉,华容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定忠,男,196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
被告:许定忠,男,196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
被告:湖南麓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岳街道山水新城8栋1-B栋。
法定代表人:齐浩,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许定忠、湖南麓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湖南麓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湖南麓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黄永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刘 甜
书 记 员 廖晨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