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23民初2851号之二
申请人:***,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蓉,华容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
被申请人:许定忠,男,196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
被申请人:湖南麓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岳街道山水新城****。
法定代表人:齐浩,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许定忠、湖南麓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作出(2021)湘0623民初2851号民事裁定,冻结湖南麓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70000元或者查封湖南麓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670000元的其他财产。本院冻结了湖南麓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684.5元。现***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湖南麓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已撤回对湖南麓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已裁定准许,且***已于***、许定忠达成调解协议,应当解除对湖南麓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湖南麓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永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刘 甜
书 记 员 廖晨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