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标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西藏端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南木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藏0221民初52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大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西藏端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吉培林上科技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西藏本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次***,系西藏本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成都中标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77号1栋8楼81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三:**,男,1986年4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西藏日喀则市。 原告***与被告西藏端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都中标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8元,减半收取计44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达  琼 审 判 员 次仁** 人民陪审员 德  吉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达  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