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南木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藏0221民初52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大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西藏端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吉培林上科技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西藏本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次***,系西藏本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成都中标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77号1栋8楼81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三:**,男,1986年4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西藏日喀则市。
原告***与被告西藏端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都中标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8元,减半收取计44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达 琼
审 判 员 次仁**
人民陪审员 德 吉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达 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