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标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成都中标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林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121民初434号

原告:**,男,1968年2月18日出生,藏族,住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林周县。

被告:成都中标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钱开民,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成都中标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25元(叁拾壹圆贰角伍分),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杨 志 艳

审 判 员 德吉央卓

人 民 陪 审 员 罗 琴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丹增热结

书 记 员 云登拉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