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林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121民初434号
原告:**,男,1968年2月18日出生,藏族,住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林周县。
被告:成都中标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钱开民,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成都中标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25元(叁拾壹圆贰角伍分),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杨 志 艳
审 判 员 德吉央卓
人 民 陪 审 员 罗 琴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丹增热结
书 记 员 云登拉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