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3101执1484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长沙市神宇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21)湘3101民初140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长沙市神宇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627753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74659.01元。总执行到位1702412.01元。本案执行款1652888元,案件受理费10245元,***行金20247.88元。案件执行费19031.13元。
本院认为,(2021)湘3101民初140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长沙市神宇建材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吉首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2日作出的(2021)湘3101民初140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