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18298号
原告: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神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回龙铺镇*****工业集中区玉塘路**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神宇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陈 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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