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神宇建材有限公司

湖南奥湘混凝土有限公司、长沙市神宇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12执453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奥湘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乌山街道双丰村。 法定代表人:**一。 被执行人:长沙市神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市回龙铺镇*****工业集中区玉塘路东6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奥湘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市神宇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21)湘0112民初7852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长沙市神宇建材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长沙市神宇建材有限公司履行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112民初785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市神宇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曾慧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