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2民初9559号
原告:长沙市丽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岳北渔场安置小区A11栋105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麓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神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市回龙铺镇*****工业集中区玉塘路东6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沙市丽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神宇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2022年11月16日,原告长沙市丽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长沙市丽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7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长沙市丽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 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