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希栖家装饰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沙玖个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市神宇建材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112执289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希栖家装饰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环保中路210号乐**1栋、2栋、1栋厂房110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沙玖个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东屯渡街道农科家园小区A16栋3**1楼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长沙市神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市回龙铺镇*****工业集中区玉塘路东6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江滨东大道108号福建留学人员创业园408A(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增。
被执行人:长沙市湘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正兴路118号荷塘月色庄园牛津区1栋313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希栖家装饰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玖个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市神宇建材有限公司、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市湘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22)湘0112民初848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长沙玖个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市神宇建材有限公司、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市湘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玖个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市神宇建材有限公司、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市湘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徐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