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泓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阿勒泰市某某砼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泓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301民初641号 原告:阿勒泰市***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迎宾路克兰区99号万驰广场1栋一层2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欧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泓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屯河路新天地大厦1413号(25区7丘43栋)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 原告阿勒泰市***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泓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后,原告阿勒泰市***砼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勒泰市***砼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现原告阿勒泰市***砼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勒泰市***砼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2元,减半收取291元,由原告阿勒泰市***砼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