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广大天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昌吉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新疆广大天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执1564号
申请执行人:昌吉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建国西路199号和谐广场A座1806号房间(125区2丘42栋)。
法定代表人:陈小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随丽,1994年8月3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执行人:新疆广大天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科学一街384号科技厅26号楼1楼196号。
法定代表人:周晓青,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昌吉市***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广大天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4民初135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广大天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158381.15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新疆广大天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2276.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新疆广大天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  国  华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双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