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尚电力技术江苏有限责任公司

4645尚尚电力技术江苏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艾美特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311民初4645号 原告:尚尚电力技术江苏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开发区昆仑山路6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钟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艾美特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曹埠镇孙窑居委会三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尚尚电力技术江苏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尚尚电力公司)与被告江苏艾美特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美特电器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 尚尚电力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8年9月19日签订全充气柜采购合同,价款为97500元。原告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货款,但被告艾美特电器公司所生产的全充气柜不符合江苏省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的规定,导致原告购买的产品无法通过供电部门验收。经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更换,被告拒不更换,所以现要求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上述采购合同,并要求被告艾美特电器公司返还货款97500元和赔偿损失24500元。 艾美特电器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艾美特电器公司与尚尚电力公司自2017年11月至今多次发生电气设备买卖关系,双方于2019年3月31日对账确认尚尚电力公司目前共拖欠货款271000元,经多次催款无果。艾美特电器公司已于2019年7月10日就尚尚电力公司拖欠的上述货款诉至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当日被立案受理。现尚尚电力公司在你院起诉属就同一事实重复起诉,且你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将此案移送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艾美特电器公司提供的2019年3月31日的对账单记载,尚尚电力公司依据2018年9月19日签订的购销合同从艾美特电器公司处购买的全充气柜的货款97500元已全部付清。艾美特电器公司向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起诉的271000元货款中不包含此笔货款,系双方在履行2017年11月14日和2019年3月18日签订的购销合同过程中所欠的货款,故本院受理的此案与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并非系同一事实且两案并无实质性的关联。另双方于2018年9月19日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如发生合同项下的争议,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综上,本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被告艾美特电器公司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江苏艾美特电器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