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6民终44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尚尚电力技术江苏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宿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单其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来,江苏钟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江苏钟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苏艾美特电器有
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孙维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宝富,江苏琴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尚尚电力技术江苏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尚尚
电力)因与被上诉人江苏艾美特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美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2019)苏0623民初35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尚尚电力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艾美特公司一审诉请;支持我司一审反诉请求;诉讼费由艾美特公司负担。
事实和理由:1.我司认可两方提供的图纸在参数说明及其他方面均存在明显不同,结合艾美特公司一审陈述其提供的图纸为生产图纸,可以确定艾美特公司提供的图纸并非我司按合同约定提供给其的图纸。艾美特公司提供了2018年9月19日图纸,并陈述2017年11月14日合同图纸亦是该图纸
不合常理,且该图纸形式上亦不符合图纸基本要求。在艾美特公司提交我司提供的图纸前,应当以我司一审提供的图纸作为合同约定的图纸,应认定艾美特公司提供的设备符合图纸约定的苏电运检【2016】501文件(以下简称501文件)标准。2.我司无法提交供电部门未能通过验收的证据,但供电部门告知我司案涉非独立气包的配电柜不符合501文件的规定,无法通过验收。501文件具体内容无法从公共平台查询,我司一审提交的501文件的内容系通过法院提供调查令的方式获取,因文件并非宿迁市供电局文件,故供电局不予盖章。我司一审请求法院向当地供电部门函询具体情况,但一审法官未求证便径直判决。3.我司作为安装企业,对于电力设备生产技术标准及电力部门的验收要求并不知情,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以通过电力部门验收为兜底性条款。艾美特公司作为生产性企业应明知配电设备生产技术标准。现艾美特公司未按我司提交的图纸生产,导致无法通过验收,故我司一审反诉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应予支持。一审认定独立气包和共用气包可凭肉眼看出,而我司未在两个工作日提出质量异议,应视为生产数量和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没有法律依据。
艾美特公司辩称:尚尚电力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
艾美特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尚尚电力立即支付货款计人民币271000元。
尚尚电力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解除双方2017年11月14日和2019年3月18日签订的两份采购合同;2.艾美特公司返还已付货款144000元;3.艾美特公司赔偿损失28000元;4.艾美特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艾美特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家用电器、数码产品、变压器、低压元器件等销售;高低压电气设备生产、销售;箱式变电站、美式变电站、环网柜、中置柜、低压柜研发、生产、销售。尚尚电力系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电力设施的承装(修、试)等。
2.2017年11月14日,尚尚电力(甲方、需方)与艾美特公司(乙方、供方)签订采购合同一份,合同约定:(1)产品名称:全充气柜,规格型号详见图纸,2套,单价97500元,金额195000元。(2)质量标准:按国家标准。确保供电公司及甲方验收通过,如不能通过验收,供方需全额退还,并承担买方的其他损失。(3)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预付货款40%合同生效,余款60%于验收合格后付清,期限为货到需方三个月。(4)验收方式及检验期限:按国家标准,需方在收到货物后当日内对其数量进行验收,在两个工作日内对其质量进行验收并向供方提出验收结果。合同签订后,艾美特公司将该合同项下的产品送至尚尚电力处,尚尚电力于2017年12月18日收货。就该合同,尚尚电力已付款78000元。
3.2018年9月19日,尚尚电力(甲方、需方)与艾美特公司(乙方、供方)再次签订采购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尚尚电力向艾美特公司购买全充气柜1套,金额为97500元,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付款方式、验收方式及检验期限等与上述2017年11月14日合同一致。合同签订后,艾美特公司将该合同项下的产品送至尚尚电力处,尚尚电力于2018年10月23日收货。就该合同,尚尚电力已付清该合同项下货款,本案未涉及该份合同。
4.2019年3月18日,尚尚电力(甲方、需方)与艾美特公司(乙方、供方)又签订采购合同一份,合同约定:(1)产品名称:充气柜,规格型号:PTCFFCCFFCPT(单价120000元,数量1套,全绝缘全充气独立气箱式);规格型号:PTCFCCFFCPT(单价100000元,数量1套,全绝缘全充气独立气箱式),合计金额220000元。(2)质量标准:符合ICE国家标准,GB国内标准。满足江苏省居配最高标准及宿迁供电公司居配验收要求,如不能通过验收,供方需全额退款,并承担买方的其他损失。(3)付款方式及期限:30%预付款合同生效,货到付30%,40%货到票到三个月内付清。(4)验收方式及检验期限:按国家标准,需方在收到货物后当日内对其数量进行验收,在两个工作日内对其质量进行验收并向供方提出验收结果。合同签订后,艾美特公司将该合同项下的产品送至尚尚电力处,尚尚电力分别于2019年3月23日及2019年4月11日收货。就该合同,尚尚电力已付货款66000元。
艾美特公司陈述,对其提供的三份合同,因2018年9月19日合同项下货款已经付清,故其要求尚尚电力支付2017年11月14日合同项下尚欠款项117000元及2019年3月18日合同项下尚欠款项154000元,合计271000元。一审庭审中,尚尚电力对上述三份合同及合同项下的送货单均没有异议,对已付款金额及结欠款项金额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对有异议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
1.就产品生产图纸问题。艾美特公司庭审中提供了两份10KVSF6全绝缘全充气网柜及10KVSF6环网柜生产图纸,尚尚电力对艾美特公司提供的两份生产图纸有异议,并同时提供了两份不一样的生产图纸,其提供的两份图纸上下方分别载明“山东瑞科电气有限公司,宿迁盛世景业有限公司10KV用电(盛世景园小区)工程”、“委托单位:江苏煜华置业有限公司,工程名称:世纪锦园小区10KV用电工程初步设计”,该两份生产图纸说明11均注明“所有设备技术参数:需严格执行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补充规定》的通知(苏电运检[2016]501号)相关技术规范文件”。艾美特公司对该两份图纸均不予认可,认为第一、二份合同约定规格型号详见图纸,但尚尚电力未能提供经艾美特公司签字确认的图纸。
就该组证据,因双方均未能提供双方签字确定的合同约定的图纸,且庭审中提供的图纸均不一致,对双方各提供的两份图纸的真实性无法确认。
2.就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标准问题。尚尚电力认为艾美特公司2017年和2018年合同项下提供的全充气柜采用共用气包,不符合图纸要求,因为图纸说明11明确载明要符合苏电运检[2016]501号文件规定,2019年合同项下提供的充气柜是独立气包,不符合苏电运检[2016]501号文件规定的型式报告要求,故艾美特公司提供的产品均不能通过供电部门的验收。对此,尚尚电力提供了下列证据:(1)就其陈述的501号文件,其仅提供了该文件复印件的第一页,仅能看出该文件为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的通知。(2)12KV环网柜技术规范,该规范2.3.1载明:“采用SF6气体绝缘的环网单元每个独立的SF6气室应配置气体压力指示装置”2.3.3载明:“SF6气体应符合GB/T12022的规定”,以此证明应使用独立气包。(3)艾美特公司提供给尚尚电力的SF6全绝缘全密封紧凑型金属开关设备的检验(试验)报告,以证明艾美特公司提供的产品不符合12KV环网柜技术规范中型式报告要求。艾美特公司认为,其提供的全充气柜符合国家标准,并提供了上述SF6全绝缘全密封紧凑型金属开关设备的检验(试验)报告,该报告由国家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能证明其符合国家标准。
就尚尚电力提供的该组证据中,其提供的501号文件仅有文件的第一页,且为复印件,故对其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无法确认;就其提供的12KV环网柜技术规范,案涉合同项下的产品均为充气柜,故尚尚电力提供的该组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就其提供的艾美特公司SF6全绝缘全密封紧凑型金属开关设备的检验(试验)报告,因双方对该报告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故法院对该报告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3.就尚尚电力主张的损失问题。庭审中,尚尚电力陈述因为艾美特公司提供的产品无法通过验收,其拆除更换产生了损失。2017年和2019年合同项下是四套设备,2017年的三套已经更换,更换费用为7000元/台,故主张损失28000元,并为此提供了其与其他公司购买更换设备的销售合同。
就该组证据,对其真实性无法确认,不能达到尚尚电力的出证目的。
一审法院认为:艾美特公司与尚尚电力之间存在买卖充气柜的业务往来,双方已签订书面采购合同,就此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尚尚电力结欠2017年11月14日、2019年3月18日两份合同项下货款271000元无争议,至于尚尚电力在本案中是否应当承担付款义务,关键在于其提出的要求解除该两份采购合同的反诉请求能否成立。对此,评判如下:
一、合同解除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形,本案中,案涉两份采购合同对合同解除并未有约定,尚尚电力主张案涉合同的解除属于法定解除情形的主要理由是认为艾美特公司提供的充气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对此法院认为,首先,尚尚电力为证明艾美特公司提供的充气柜质量不符合标准提供了一系列证据,但因其提供的图纸与艾美特公司提供的图纸并不一致,不能证明其提供的图纸就是合同约定的图纸,亦不能证明双方在图纸上确认了产品需符合501号文件规定。其次,案涉两份合同均对质量标准进行了约定,均为国家标准。虽然合同中有“确保供电公司及甲方通过验收”、“满足江苏省居配最高标准及宿迁供电公司居配验收要求”,如不能通过验收,供方需全额退款并赔偿需方损失等约定,但是尚尚电力未能提供使用案涉合同项下充气柜导致工程未能通过验收的证据。再其次,案涉两份合同约定了验收方式及检验期限为“按国家标准,需方在收到货物后当日内对其数量进行验收,在两个工作日内对其质量进行验收并向供方提出验收结果”,根据尚尚电力的陈述,独立气包和共用气包凭肉眼即应看出,如果合同约定购买的是独立气包,尚尚电力在验收时应当提出异议,因其未能在合同约定的异议期间内提出异议,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视为产品的数量及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综上,尚尚电力主张解除案涉两份合同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因案涉两份合同不能解除,故尚尚电力主张退还已付货款144000元的诉讼请求缺少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尚尚电力要求艾美特公司赔偿损失28000元,尚尚电力虽提供了与其他公司购买环网柜及独立式全绝缘充气柜的合同,但该合同并不能证明为更换艾美特公司提供的充气柜而购买,且尚尚电力也未提供其陈述的更换费用7000元/台的依据,故对该项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据此,一审判决:一、尚尚电力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艾美特公司货款271000元。二、驳回尚尚电力的全部诉讼请求等。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对一审法院采信的证据及据此认定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尚尚电力与艾美特公司之间订立的数份采购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现尚尚电力要求解除2017年11月14日及2019年3月18日合同并由艾美特公司赔偿损失等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尚尚电力认为因艾美特公司提供的设备不符合图纸载明的501文件规定导致其未通过供电公司验收而要求解除合同的主张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具体到本案,第一,就案涉设备是否应符合501文件的规定,尚尚电力提交的图纸并未有双方签字确认,艾美特公司不予认可,本院难以认定该图纸为合同约定图纸,尚尚电力以此证明双方在图纸中确认产品需符合501文件规定不能成立。其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就此由明确约定。第二,关于尚尚电力主张案涉产品导致其工程未能通过验收,其未能举证证明验收未通过,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第三,关于尚尚电力申请法院向南通市供电局调查501文件内容以及不符合501文件是否能通过供电部门验收,因尚尚电力未能证明其与艾美特公司约定案涉产品需符合501文件要求,调查结果对本案认定并无实际意义,故对该调查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其次,尚尚电力认为案涉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但其并未在合同约定检验期内提出质量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案涉有争议的两份合同均约定,需方在收到货物后当日对其数量进行验收,在两个工作日内对其质量进行验收并向供方提出验收结果。现并无证据证明尚尚电力在收货后两个工作日内曾向艾美特公司提出异议,一审据此认定案涉货物符合合同约定并无不当。
综上,尚尚电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106元,由上诉人尚尚电力技术江苏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朱 艳
审判员 沙 楠
审判员 陈燮峰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