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尚电力技术江苏有限责任公司

4645尚尚电力技术江苏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艾美特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311民初4645号之二
申请人:尚尚电力技术江苏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开发区昆仑山路63号。
法定代表人:单其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钟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艾美特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曹埠镇孙窑居委会三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尚尚电力技术江苏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艾美特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尚尚电力技术江苏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艾美特电器有限公司在如东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标的款110000元。申请人尚尚电力技术江苏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紫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艾美特电器有限公司在如东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标的款110000元。
冻结期间为一年。
冻结期间不得对冻结财产进行转让、出售、赠予、出租、毁损以及设定抵押等处分行为,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青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沈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