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尚电力技术江苏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艾美特电器有限公司、尚尚电力技术江苏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艾美特电器有限公司、尚尚电力技术江苏有限责任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3民辖终2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艾美特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曹埠镇孙窑居委会三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尚尚电力技术江苏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开发区昆仑山路63号。
法定代表人:单其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来,江苏钟吾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江苏艾美特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美特电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尚尚电力技术江苏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尚尚电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9)苏1311民初46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艾美特电器公司上诉称:艾美特电器公司与尚尚电力公司之间自2017年11月以来多次发生电气设备买卖关系,双方于2019年3月31日对账确认尚尚电力公司共拖欠货款271000元。经多次催款无果,艾美特电器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就尚尚电力公司拖欠的前述货款诉至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尚尚电力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属重复起诉,且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此外,本案只存在欠款纠纷,不存在质量争议,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根据尚尚电力公司提交的起诉及证据材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为“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原审法院作为本案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艾美特电器公司提出本案属重复起诉,但其提供的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实,且需要在案件实体审查处理中确定;艾美特电器公司提出本案只存在欠款纠纷,不存在质量争议,亦属实体处理范围。故艾美特电器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章均杰
审判员刘彬
审判员谢朝晖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