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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潍坊科技学院建筑安装公司、山东正邦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潍知初字第67号 原告:韩某某。 被告:潍坊某某建筑安装公司。 被告:山东某某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潍坊某某建筑安装公司、被告山东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