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潍知初字第67号
原告:韩某某。
被告:潍坊某某建筑安装公司。
被告:山东某某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潍坊某某建筑安装公司、被告山东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