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寿民初字第4588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山东才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潍坊科技学院建筑安装公司。
被告冠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潍坊科技学院建筑安装公司、冠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47元,减半收取147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