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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科技学院建筑安装公司与寿光益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783民初4825号
申请人潍坊科技学院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北海路158号。
被申请人寿光益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寿尧路与南环路交叉口东侧路北。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潍坊科技学院建筑安装公司诉被申请人寿光益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寿光益晟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60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寿光益晟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60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潍坊科技学院建筑安装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