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沃建设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某某辉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吉沃建设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03执保1108号
申请人:***辉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葛东升,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吉沃建设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
法定代表人:杨士余,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辉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沃建设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辉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吉沃建设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保单保函作为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辉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沃建设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开户行: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园支行,账户:3203020171010000017813),吉沃建设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在徐州绪权印刷有限公司、徐州融汇置业有限公司、睢县海港城置业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以上保全金额以4500万元为限。
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辉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已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曹磊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