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122民初1373号
原告:***,男,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安县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告:安徽景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珠龙镇商贸街巷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MA2NCNRH0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安徽景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920元,减半收取计14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