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景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来安县金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景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执3号

申请执行人:来安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汊河镇相官村(来安县华峰建材有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567238554A(1-1)。

法定代表人:吴长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欢,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杰,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景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紫薇南路1559号(瑶海农机大市场)配套商服9幢商业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MA2NCNRH0Q。

法定代表人:徐礼银,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久明,安徽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来安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景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来安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据滁州仲裁委员会(2020)滁裁字第127号裁决书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审查后,于2021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安徽景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景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金融机构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提取等额的财物。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

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尹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彭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