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立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立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324民初5990号 原告:***,男,198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 被告:浙江立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车站大道神力大厦100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立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29元,减半收取21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