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03民初3505号
原告(反诉被告):温州供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永强大道3947号一层和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307518939W(1/1)。
法定代表人:彭水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孟、计培丽(特别授权),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浙江立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汤家桥路50号华瓯家园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12508961L。
法定代表人:郭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程程(特别授权),上海浩信(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温州供建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浙江立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温州供建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浙江立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温州供建贸易有限公司和被告(反诉原告)浙江立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温州供建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浙江立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2934元,减半收取1467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温州银立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51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浙江立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余凌雯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代书记员 孔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