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324民初6212号
原告:宁波万豪空间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顾家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立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车站大道神力大厦10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宁波万豪空间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立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2018年9月27日,原告宁波万豪空间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波万豪空间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138元,减半收取计3069元,由原告宁波万豪空间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