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324民初5990号
原告:***,男,198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
被告:浙江立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车站大道神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立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29元,减半收取21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