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德鑫人防精工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德鑫人防精工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2民初4496号 原告:***,男,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乡市唯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德鑫人防精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经济开发区车站路。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市,系公司法务。 原告***诉被告湖南德鑫人防精工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黄万元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