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德鑫人防精工有限公司

湖南德鑫人防精工有限公司、湖南智马数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124执18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德鑫人防精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经济开发区车站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智马数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汽车南站设备交易中心C区41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申请执行人湖南德鑫人防精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智马数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宁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124民初24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智马数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湖南德鑫人防精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6日依法受理。
于2020年1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湖南德鑫人防精工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湖南智马数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0年1月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查到被执行人湖南智马数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有牌照号为湘A×××××的三菱牌车,车辆在本案的保全阶段已查封,现因车去向不明,暂无法处置。本院于2020年1月7日向宁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湖南智马数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不动产,查明被执行人湖南智马数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本院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宁乡市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湖南智马数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住房公积金开户及缴存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湖南智马数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住房公积金。
2020年3月3日,本院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湖南智马数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查明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记录。
2020年5月13日,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了案款120000元,本院已依法将该笔案款于2020年5月27日发放至申请执行人湖南德鑫人防精工有限公司账户上。
2020年6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智马数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及将被执行人湖南智马数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湖南德鑫人防精工有限公司,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智马数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至2020年6月18日,本案被执行人湖南智马数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湖南德鑫人防精工有限公司支付案款192.4218万元及逾期利息,案件执行费21642元,已执行到位12万元,剩余案款被执行人湖南智马数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的情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文学
审判员***
审判员*斌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吴尚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