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玛克(厦门)阀门有限公司

某某(厦门)阀门有限公司、某某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211执1475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景山路801号-8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617494468。
法定代表人:洪伟国,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胡善孝,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4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现住北京市朝阳区。
申请执行人***(厦门)阀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闽0211民初30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18315元的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黄庆勇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代书记员 何洁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