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391民初2295号
原告: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系公司职工,住唐山市丰润区。
被告:安徽**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后,原告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