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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安徽某某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391民初2295号 原告: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系公司职工,住唐山市丰润区。 被告:安徽**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后,原告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