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内06民终18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某某,男,195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高等级公路建设总公司某某工程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祝某某,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某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郝某,男,196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上诉人贾某某、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高等级公路建设总公司某某工程公司、原审被告某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郝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2021)内0625民初6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审查,上诉人贾某某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了上诉状,但在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按指定期间交纳上诉费用,虽向本院递交了缓交上诉费申请,因其不符合缓交条件,本院已于2022年6月5日向其送达了不准许缓交通知,上诉人贾某某仍未按照规定依法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贾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