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中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晓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中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肥晓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4)花民二初字第006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中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2元,由上诉人安徽中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