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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晓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中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花执字第00651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晓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安徽中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合肥晓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中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作出的(2014)花民二初字第006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合肥晓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给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安徽中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团结广场支行存款11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李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