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皖05民终26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卓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霍里山大道北段698号马鞍山软件园2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南京道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心洲亚鹏路66号8栋3单元103、203、3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卓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源公司)与上诉人南京道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22)皖0503民初46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卓源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改判道齐公司向卓源公司支付违约金241607.7元;判令道齐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如下:卓源公司与道齐公司签署《备忘录》共计采购TAIDEN、SHURE两个品牌的产品,但在协商正式签署《供销合同》时,因道齐公司没有SHURE产品,故双方暂定先采购台电产品,但采购台电产品时道齐公司拒不履行合同约定,故而成讼。但双方并未协商取消采购SHURE产品,在《备忘录》未被解除之前,卓源公司有权要求道齐公司按照《备忘录》之约定,出售SHURE产品。故最终采购价应确定为313407.2元,并以此为基数计算违约金,而不能仅按台电产品价格计算。
道齐公司辩称,双方最终采购价格应确定为234702.3元。卓源公司员工***2022年6月17日在微信中向道齐公司员工***发送的《LX050-会议系统-台电》总价为234702.3元,该金额为卓源公司最终的合同采购价格。根据《备忘录》第1条第二款的约定“预采购数量为暂定数量,具体数量以实际采购合同为准”,双方即便正常如约签订正式合同,最终采购价格也仅为234702.3元。因此,一审法院对于最终采购价格认定正确,应为234702.3元。另,道齐公司员工与卓源公司员工沟通时表示的“SHURE美国的说没货就没货了”,仅指货源比较紧张,并不代表无货。且卓源公司在发送《LX050-会议系统-台电》前也未要求采购SHURE产品。根据卓源公司一审庭后提交的其与安徽谱图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可知,该合同中的订货清单也未包含SHURE品牌或其他替代品牌的产品。
道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卓源公司的诉讼请求;全部诉讼费用由卓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如下:1.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案涉《备忘录》仅为双方在缔结正式合同之前的意向性文件,而非预约合同。2.《备忘录》中涉及的产品价格因未注明价格有效期,构成重大误解。双方于2021年5月初磋商采购事宜,约定价格后签订了备忘录。5月9日,卓源公司向道齐公司发送两份报价单,要求盖章。这两份最终双方盖章的报价单均注明了报价日为2021年5月9日,报价有效期为6个月,双方在此基础上签订了2021年5月20日的《备忘录》。道齐公司认为签订《备忘录》的前提和基础是双方共同确认的报价单,如超出报价有效期,将无法继续按此价格履行。《备忘录》签订后,随着市场价格上涨,道齐公司多次告知卓源公司超出报价有效期后将无法执行《备忘录》价格,催促其尽快订立正式合同,但卓源公司仅回复称尽快,但直至2022年6月底,其才提出签订正式合同。而此时全球大宗商品价格上涨,相应货物价格也大幅上涨,同时也早已超出了报价有效期。因《备忘录》中涉及的产品价格未注明价格有效期,而道齐公司认为《备忘录》中价格有效期仅为6个月,因此构成重大误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道齐公司有权请求撤销该《备忘录》。3.卓源公司存在违约行为。道齐公司于2022年7月16日通知卓源公司三日内按照《备忘录》来签订正式合同,但卓源公司未予理睬,本身存在违约,故其无权要求道齐公司承担违约金。
卓源公司辩称,1.《备忘录》是预约合同而非意向性文件。2.《备忘录》解除的原因是因为道齐公司没有及时备货,不愿按照《备忘录》价格履行,道齐公司多次单方提出价格作废,是严重的违约行为。道齐公司所称报价有效期,在《备忘录》中并未确认,对双方不生效,故并不存在重大误解。一审法院除未认定SHURE产品金额错误外,其他认定清楚、正确。
卓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卓源公司与道齐公司之间《备忘录》因道齐公司违约而解除;2.判令道齐公司赔偿卓源公司损失241607.7元;3.案件诉讼费由道齐公司承担。
道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的反诉请求:撤销双方于2021年5月20日签订的备忘录。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5月,卓源公司与道齐公司磋商采购设备事宜,于2021年5月20日签署《备忘录》一份。根据备忘录的约定由卓源公司向道齐公司采购设备材料,并由道齐公司负责现场调试。该《备忘录》已经生效,正式合同条款也已经于《备忘录》签署时洽商完毕。但是当该项目进度已经达到道齐公司所供应设备材料入场安装的节点,经卓源公司多次与道齐公司联络要求签署正式《供销合同》时,道齐公司以价格上涨为由拒绝订立正式合同。2022年2月,道齐公司给卓源公司发送涨价函,单方宣布《备忘录》作废。2022年5月3日,卓源公司要求与道齐公司订立《供销合同》时,道齐公司单方明确拒绝按照备忘录的约定付款。2022年6月24日,卓源公司向道齐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道齐公司于3个自然日内按照《备忘录》的约定签署《供销合同》,但直至2022年7月初,道齐公司拒不订立《供销合同》。2022年7月11日,道齐公司给卓源公司发送《涨价通知函》,再次告知卓源公司备忘录价格作废,正式执行新价格。2022年7月14日,卓源公司决定另行采购同种设备并告知道齐公司已经起诉维权。现卓源公司认为道齐公司根本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而道齐公司认为双方之间就价格有效期存在重大误解,要求撤销双方之间签订的《备忘录》。双方各执一词,以致成讼。
一审法院认为,一、关于本诉。从卓源公司与道齐公司签订的《备忘录》约定的内容看,具备预备性、约束性、确定性等预约合同的特征,构成预约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予以确认。现道齐公司拒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供销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卓源公司要求解除预约合同,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关于卓源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请,道齐公司毁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卓源公司要求赔偿24万余元的损失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故不予认定。结合双方预约合同关于违约金条款的约定,综合考量,酌定道齐公司应承担的违约金以双方约定的最终采购价款的25%为宜,即应承担58675元(234702.3元×25%)。对超出部分的诉请,不予支持。
二、关于反诉。前文已述,双方签订的《备忘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价格上涨系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都应考虑的商业风险,并不因此构成民法意义上的重大误解。故对道齐公司提出的因重大误解而要求撤销《备忘录》的诉请,不予采信。据此,一审判决:一、解除卓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道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备忘录》;二、南京道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卓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8675元;三、驳回卓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南京道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62元,由卓源公司负担1462元,道齐公司负担1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道齐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对相对方一审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亦同一审。
二审除一审查明事实外,另查明,2022年7月7日,卓源公司员工与道齐公司员工微信通讯显示,道齐公司称“你把备忘录取消吧,我们不做了”;7月8日,道齐公司再次向卓源公司发送涨价通知函及告知函;7月16日,道齐公司向卓源公司发信要求其三日内来签订正式购销合同,按原备忘录价格付款方式执行。卓源公司回复已准备起诉。
本院认为,综合各方当事人的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案涉《备忘录》的性质为意向性文件还是预约合同;2.该《备忘录》应被解除还是撤销;3.一审判决对违约金的认定,是否适当。
本案中,卓源公司与道齐公司签订的《备忘录》,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的,对日后采购产品品牌、型号、价格、付款方式、正式合同的具体条款以及违约责任均有明确约定,不属于意向性文件,而是对双方均具有一定约束力的预约合同。道齐公司上诉称,因《备忘录》没有约定价格有效期,其误以为还是按照原先双方协商报价时约定的6个月报价有效期履行,故构成重大误解。对此本院认为,重大误解一般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质、数量、质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而本案中,道齐公司显然不存在上述情况,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备忘录》中明确约定“双方约定附件中《预采购清单及价格明细表》中产品预采购价格为双方约定价格,实际采购价不得高于双方约定价格”,无论是《备忘录》还是其所附附件均未约定价格有效期。诚如道齐公司所言,价格有效期对其将产生重大利益影响,但其未将该内容载入《备忘录》内,是其在审查合同时的疏漏,而非重大误解,故其要求撤销《备忘录》的诉请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鉴于卓源公司已经另行购买了《备忘录》约定的产品,《备忘录》已无继续履行之必要,故对卓源公司解除《备忘录》的诉请,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认定的问题。对《备忘录》的最终解除,道齐公司与卓源公司均存在过错。道齐公司在卓源公司要求签订正式合同时,拒绝按《备忘录》价格执行,拖延签订合同一个月之久,势必延误卓源公司的施工,给卓源公司造成损失,其存在主要过错。而卓源公司在道齐公司最后同意按《备忘录》价格、付款方式签订正式合同后,却仍选择以高价从第三方进货,也属于扩大损失的行为,亦存在过错。一审法院综合全案情况,对违约金的计算基数及比例予以酌定,该酌定属于一审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在并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或金额畸高畸低的情况下,二审法院不宜过分干预,故本院对此不再调整。
综上所述,卓源公司与道齐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924元,由卓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由南京道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42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