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司翔建设有限公司

10988某某与淮安福鼎杏林健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淮安淮海康复医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812民初10988号
原告:***
被告:淮安福鼎杏林健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淮安淮海康复医院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茂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淮安福鼎杏林健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淮安淮海康复医院有限公司、江苏茂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0447元,减半收取3022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和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思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