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925民初819号
原告:周宁县鼎鸿建材经营部,住所地福建省周宁县狮城镇中心街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925MA339RQL53。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中涌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中涌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路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胜利南街1899号商务大楼13层A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680871810T。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坂中乡亭兜村塔下9号,公民身份号码3522021974********。
原告周宁县鼎鸿建材经营部与被告福建路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周宁县鼎鸿建材经营部于2025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宁县鼎鸿建材经营部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宁县鼎鸿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4614元,减半收取计2307元,由原告周宁县鼎鸿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