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鑫友建设有限公司

东莞市翔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伟翔建筑有限公司、广东鑫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2民初9825号之一 原告:东莞市翔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屏山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4W90J46G。 法定代表人:**1。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伟翔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梅塘社区×××××4-5号首层铺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4UT52H55。 法定代表人:**1。 被告:广东鑫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4W9P4EOY。 法定代表人:**1。 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翔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伟翔建筑有限公司、广东鑫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4日以被告已清偿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莞市伟翔建筑有限公司、广东鑫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翔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翔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伟翔建筑有限公司、广东鑫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662元、保全费3268元共7930元,原告东莞市翔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翔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