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鑫友建设有限公司

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潦边村竹仔岗股份经济合作社、广东鑫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7民初239号

申请人:广东鑫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溢园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W9P4E0Y。

法定代表人:李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谋,广东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绮珊,广东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支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环市大道中富汇居办公楼**楼201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5441212XG。

负责人:何丽,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潦边村竹仔岗股份经济合作社,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潦边村委会竹仔岗村一社会信用代码N1440607MF11716589。

法定代表人:禤金权。

申请人广东鑫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潦边村竹仔岗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179193.41元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支公司以编号为1087319192021000023的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潦边村竹仔岗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银行存款179193.4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案件申请费1416元,由申请人广东鑫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宏基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何贵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