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黔0201民初7122号
原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某
被告:张某某。
江苏某某有限公司与张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1元,由原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